关于贯彻珠府〔2020〕11号文做好劳动用工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珠府〔2020〕11号文下发之日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不含劳务派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的人员,以及员工自行辞职的人员不计算在内)。新招用员工是指2020年1月未在本企业参保、珠府〔2020〕11号文下发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
发布日期:2020-03-09 11: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