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发布日期:2020-06-15 14: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