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房屋及市政项目)或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四部门采取联合招标(或特定银行)等方式确定的银行账户交存的专项资金。
一、《湘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6年10月我局会同市住建、交通、水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湘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潭人社发[2016]47号)。
二、市人社、住建、交通、水务部门的工作任务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管理
我市专门设立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由市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四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
劳动报酬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对守法诚信A级或AA级的单位可下调1个百分点,对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单位或发生集体上访、堵路、堵桥等的上调1个百分点,不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限制。
四、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缴存、使用规定
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对象是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缴存数额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个项目200万元封顶,最低不少于10万元。在工程项目开工5个工作日前持相关证件到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及水务部门共同核定交存金额。
劳动报酬保证金不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发放,只用于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确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确实暂无能力偿付而先行垫付的应急保证金,且不得跨项目使用保证金。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如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连本带息返还缴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