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精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覆盖范围,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一)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我市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990元/月;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97元/月。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一年以上处理。
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三、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资金列支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五、执行期限
2020年3月至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六、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我市失业补助金申领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登录市社保局官网社保个人服务网页、官方微信公众号“深圳人社”或“深圳社保”、i深圳、社保自助终端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自助渠道申领失业补助金,也可通过全市各社保服务窗口申领。
(二)受理审核
市社保局依托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和失业状态。市社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审核不通过的,自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将不通过结果告知申领人。
(三)补贴拨付
审核通过的,市社保局自审核通过后的次月将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的银行账户。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申领失业补助金,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2020年3月至本通知出台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补发。
(二)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补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网上领取资格认证,承诺出现停止领取情形时主动告知。失业人员通过自助渠道认证时,信息系统自动审核身份信息,无需提交申请材料。失业人员未按时认证的,当月失业补助金暂停发放,次月进行认证的补发上月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通过我市自助渠道补认证1次,连续2个月未办理资格认证的,自助渠道不再允许资格认证,需至社保服务窗口申请认证,说明情况。
(三)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市社保局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办服务。市社保局推行全流程网上经办模式。完善信息平台功能,做好数据比对,最大程度畅通申领渠道;推行告知承诺制,减免证明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核时限,实现快审快办,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
(二)防控基金风险。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资格进行核查,经确认多发的失业补助金须及时追回,对于虚假参保、冒领多领、套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并按规定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三)加强政策评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密切跟进工作推进进展,可根据失业补助金发放、基金承受能力等,及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四)开展精准宣传。编制指示明确的失业补助金申领办事指南和网上经办流程,采取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形成宣传合力,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知晓了解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