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新政策问答

2020-06-11 08:37:58


1、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新的减免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新政的免征对象包括哪些?
答: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3、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新政免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4、缴费人已经缴纳的2020年所属期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处理?
答:对缴费人已缴纳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选择退还。
5、缴费人享受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如何操作?
答:对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应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的缴费人,仍需按规定时限申报,如实填写应征收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和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征收系统已设置了相应的免征配置,缴费人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缴费人已缴纳的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退费如何操作?
答:对缴费人已缴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应享受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以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一般退(抵)税管理”模块选择“入库减免退抵税”申请退费或抵费,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退费或抵费。
7、缴费人已申报2020年属期但未划款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欠费如何处理?
答:对缴费人已申报2020年属期但未划款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欠费,缴费人可以通过更正欠费所属期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重新如实填报应征收入,在应征收入栏敲回车,重新触发系统新的计算规则,保存后即可直接享受减免,消除欠费。
8、我们公司是一家KTV,疫情期间遭受打击很大,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规定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政策,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9、我不是电影行业的企业,但也受疫情影响严重,关注到总局近期在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中提到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想问有行业限制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只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在此期间均可享受免征。  
10、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看到文件说今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想问下这个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  
11、受疫情影响严重,我公司想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请问公司在申报时是直接全填0进行零申报,还是正常填写报表项目同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按免税进行申报?
答:你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需要据实填写申报表相关项目,选择该文件后,对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动完成免征申报。  
12、疫情对我公司影响非常严重,看到总局发文今年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但是前几个月已经申报缴纳过了,要是退费的话我应该怎么申请?
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3、疫情对我单位影响非常严重,看到总局发文今年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但是前几个月已经申报缴纳过了,我又不想申请退费,要是申请抵减以后费款的话,应该如何填申报表?是到2021年再进行抵减吗?
答:已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以后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4、我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看文件今年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那么在享受免征期间,允许扣除的广告发布费应当如何处理?是到2021年再填写,还是正常填写减除项目部分?
答:广告发布费正常填写减除项目部分,对于计算后的应缴费额予以免征。
15、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万宁市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