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中心已于2020年2月2日发布了《疫情期间不出门也能办理公积金业务》的提示,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后的期限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规定最长贷款期限。

  二、上述职工因单位未能在疫情防控期间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发生补缴情形的,视同正常缴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上述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逾期记录不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记录。

  四、上述职工办理购房提取所需票据的三年有效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到期的,票据有效期可以相应延长至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

  我中心将为以上职工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等单位做好服务对接。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扩散,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尽量选择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自助渠道在线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具体要求详见我中心发布的《疫情期间不出门也能办理公积金业务》)。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