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劳动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春节期间连续开工生产的有关企业提供稳岗支持
各地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在法定假期加班加点生产的给予倾斜。其中:春节法定假期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三倍测算;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测算。当地已经确定补助办法,可继续按照当地办法执行。
上述企业名单由当地有关经济部门确定,具体奖补政策和资金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出。
二、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要“快认快办”,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的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条件、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20〕4号)执行。补助资金可由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发放给个人,待疫情结束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
四、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应妥善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疫情期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上述政策落实台账,会同财政、卫健及相关经济部门及时登记,并按省人社厅要求及时汇总上报。
全省人社、财政、卫健系统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抓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落实。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