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局及三个分局登记管理业务事权的通知
2015-09-09 16:30:00
阳工商企登字〔2015〕160号
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
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5〕14号)的规定,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海陵分局、高新分局为市局直属行政单位。为按照“三定”方案开展好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分级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局登记管理业务事权和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登记监管业务事权范围
(一)登记业务事权范围
1.市局登记业务事权
(1)全市范围内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2)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企业冠市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不冠行政区域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受理核转业务;
(4)经局领导同意由市局直接登记的企业(如阳江核电企业等);
(5)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局负责的其他登记业务事权。
2.江城分局登记业务事权
江城区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需冠市名的按市局冠市名有关规定执行。
3.海陵分局登记业务事权
(1)海陵区辖区内的有限公司和全民、集体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及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市场主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由市局委托海陵分局具体负责核发,并加盖阳江市工商局公章;
(2)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海陵区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由海陵分局负责;
(3)海陵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加盖海陵分局公章。
4.高新分局登记业务事权
(1)高新区辖区内的有限公司和全民、集体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及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由市局委托高新分局具体负责核发,并加盖阳江市工商局公章;
(2)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高新区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由高新分局负责;
(3)高新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加盖高新分局公章。
(二)监管业务事权范围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明确市局及三个分局的监管业务事权。
1.市局监管业务事权
(1)负责或组织指导市局登记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情况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情况的抽查检查工作。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负责市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
(3)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由市局负责的其他监管事权。
2.三个分局监管业务事权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0号)和省工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粤工商企管字〔2008〕463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权限和工作规范等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数据及档案交接管理
市局档案管理部门(信息中心)根据市局明确的登记事权范围配备相应人员和设施,做好业务系统数据和登记档案交接工作,负责市局登记档案的扫描归档、对外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局做好企业登记信息、档案移交工作,将由市局登记的江城区辖区内的企业(不含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局领导同意由市局直接登记的企业(如阳江核电企业等))移交江城分局;将由市局登记的高新区辖区内的企业(不含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局领导同意由市局直接登记的企业(如阳江核电企业等))移交高新分局。
阳江高新区辖区内江城分局负责核发该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移交高新分局;阳江高新区辖区内的原平冈工商所负责核发该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移交高新分局。
该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相关科室反映。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