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8-12-20 14:52:09
一、政策实施背景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条件。 (二)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并如实申报纳税。 (三)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上述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时限。 (四)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或代理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后续处理。 (五)明确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信息登记功能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验收后,执行本公告规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六)明确未纳入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