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调整伤残津贴的通知

2010-06-23 00:00:00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调整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13号)精神,决定调整全市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0年1月1日起。 二、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201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人员调整办法。具体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按照2009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的6%计算调整额,即月人均增加85元。 定比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2009年伤残津贴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2010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核定的月伤残津贴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定比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人员调整 1.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残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伤残津贴。同时符合以上两个及两个以上加发条件的工伤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2、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市人均伤残津贴1023元水平计发。    3、按以上办法首月调整后,经测算我市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平均增加额为135元。达不到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首月调整平均增加额的139元,每人再按照上述两个平均增加额的差额加发伤残津贴,即每人每月4元。 四、资金来源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后计发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确保在今年5月底前,将增加的伤残津贴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在发放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当月同时补发2010年1月以来的调整额。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市统一测定的标准进行调整,不得自行确定待遇调整标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传真):2251265。 附件:2010年度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情况汇总表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