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2-18 00: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推荐上报人社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称工作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机构,主要研究涉及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资金和博士后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户口迁移、入学及居留等事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业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二)指导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 (三)指导协助工作站开展考核、评估等有关工作; (四)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资助。 第七条  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协助组织申报,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申请增设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对工作站的博士后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报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计划,报送一份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工作站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意见后,将人选的有关材料汇总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申请批准后,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到省博士后管理部门为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和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协议要明确在站期间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工作站把博士后人员的进站通知和工作协议等有关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确有需要的可转到另一个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时间不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一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的人员,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工作站单独招收的,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指导人。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社会医疗保障等福利待遇按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工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考核人员由相关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其配偶、子女也可办理随迁入户或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办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入户核准表》; (二)工作协议; (三)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进站通知; (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已办理本市户籍或《人才居住证》的,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托上学,可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待遇,教育部门应协助落实。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本人申请,工作站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职称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凭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出站就业等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及市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后,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工作站必须按工作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日常经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对国家和省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对国家批准设立的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站补助;对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评估为优秀等级的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对在站期间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经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评为优秀博士后人员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期满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5年工作合同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期满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符合《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梅市发〔2005〕5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梅市府〔2007〕50号)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