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房屋
套数政策解读
一.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新变化
已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并且出售的房产不再计入个人或家庭名下房产数量。
二.执行时间
2019年11月22日。
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房产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为认定依据,未注销的所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凡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认贷”,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认定依据,未结清贷款的住房纳入家庭已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2.借款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材料,证明未结清贷款的住房地址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的登记地址一致的,可合并计为1 套。
四.政策延伸
1.我中心仍执行一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2.继续暂停对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
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