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我们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反复进行了梳理、归纳,经逐一审查确认,列举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经梳理,我部门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3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5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确认1项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十一月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目录(共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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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生效时间 |
制定机关 |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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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1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02年3月24日 |
国务院令第350号 |
公积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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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2 |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008年5月1日 |
省人大 |
公积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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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政府规章 |
3 |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2000年2月29日 |
省政府令第91号 |
公积金中心 |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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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权 |
实施主体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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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1、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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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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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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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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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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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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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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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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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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