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TCR-2019-45005
潭金管发〔2019〕6号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本行政执法的主体为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五条 湘潭市行政区域(包括县、市、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存在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均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 执法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省级行政执法管理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十条 行使管理职权与受理投诉
中心通过开展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查询工商信息、接受职工投诉举报等途径获知违反《条例》的行为,在获知情况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一条 立案审批
(一)对职工投诉举报的初步审查与立案
单位职工认为其所在单位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中心反映情况并作出投诉。
1.职工的投诉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3)提供的书面材料充分、真实、有效。书面材料包括:投诉人身份信息、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形成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反映投诉人在职期间工资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明。
(4)属于中心的管理职责范围。
符合以上情形,经初步审查后受理的,投诉人填写《投诉书》(附表1),(投诉人也可以口头投诉,由执法人员代为填写,投诉人签字确认),进入下一程序。
2.职工的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举报对象已注销不存在或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
(2)中心已作出最终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3)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中心管理职责范围的。
经初步审查后,对于职工投诉不予受理的,中心须告知理由,并出具《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2)交投诉人签字后留存。
时效规定:初审时间、立案审批时间一般共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存在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立案条件的,由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当事人改正。中心对相关违法情况予以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分别填写《立案审批表》(附表3),收集整理单位违法依据,经审批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杂疑难案件由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立案。
(三)经初步调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终止调查,不予立案。不属于中心管辖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若案件来源于职工信访,承办人应当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信访群众。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1.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
2.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
3.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附表4);
4.搜集必要证据。
笔录应由当事人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必要证据。
(三)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中单位基本情况、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附表6),并针对拒绝改正的单位分别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附表7),分别对不同情况提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或建议,附相关材料一并报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听证
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12)与《听证通知书》(附表13)。《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附表17)上签署意见或者在告知后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中心应当按《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审查决定
(一)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条例》规定作出《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附表8)、《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附表9)、《责令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附表10);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附表8)或《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附表9)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按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14)处以罚款;单位在《责令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附表10)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附表11)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需经法制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于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向该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附表16)。单位期满仍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下达《责令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附表10),期满仍不补缴的,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于职工投诉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的,由中心下达《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附表5),期满仍不补缴的,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送达
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送达的上述文书,应当由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见证人签章。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的,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 执 行
(一)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于15日内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款。罚款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结 案
(一)具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结案:
1.经核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及时纠正,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3.事实清楚,已做出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4.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执法人员分别制作《结案报告》(附表15),经审批结案。
案件审结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全部案卷材料清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中心或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1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投 诉 书
|
投诉人 |
被投诉人 |
||
|
姓名 |
|
单位全称 |
|
|
性别 |
|
法定代表人 |
|
|
现住址 |
|
办公地址 |
|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性质 |
|
|
联系电话 |
|
单位相关联系人 |
|
|
入职及离职时间 |
|
联系电话 |
|
|
投诉事实 本人自 年 月至 年 月就职于 。该单位在本人就职期间□未为本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未为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未为本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
申请事项 请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成该单位为本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本人追缴该单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
|||
本人保证投诉内容及提供的证据资料真实;保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投诉人: 年 月 日
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银行工资流水
附表2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
您于 年 月 日投诉
□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缴住房公积金□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经查实 ,您投诉的事宜,
□投诉举报对象已注销不存在或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
□中心已作出最终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
□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中心管理职责范围。
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不予受理。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表3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建立案审批表
案件编号:
|
当 事 人 |
投诉人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地址: 电话: |
|
被投诉人 或 违法单位 |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
|
案 由 |
□ (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案。 □ (单位)未依法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案。 |
|
|
违法事实 摘要及依据 |
经□检查发现□受理投诉并核实 (单位)于 年 月成立。 □该单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一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该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一直未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涉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
|
承办人 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
承办科室(管理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政策法规科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中心分管 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缴立案审批表
案件编号:
|
当 事 人 |
投诉人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地址: 电话: |
|
被投诉人 或 违法单位 |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
|
案 由 |
(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案。 |
|
|
违法事实 摘要及依据 |
经□检查发现□受理投诉并核实该单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未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涉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
|
|
承办人 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
承办科室(管理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政策法规科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中心分管 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表4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查询问被调查单位职工笔录
案件编号: 共 页第 页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 执法证件号码: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码:
记录内容:我们是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 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您予以确认。
问: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务、联
系电话)
答:
问:您与该单位是什么关系?
答:
问:您何时进入该单位工作?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
答:
问:该单位是否已为您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从何时开始缴存?
答:
被询问人意见及签名: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查询问被调查单位职工笔录
案件编号: 共 页第 页
问:该单位是否按时为您发放工资,您的月平均工资有多少?
答:
被询问人意见及签名: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查询问被调查单位负责人笔录
案件编号: 共 页第 页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 执法证件号码: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码:
记录内容:我们是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 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您予以确认。
问: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
答:
问:您与该单位是什么关系?
答:
问:贵单位目前是否正常营运?有多少从业人员?
答:
问:贵单位是否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
被询问人意见及签名: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查询问被调查单位负责人笔录
案件编号: 共 页第 页
问:
答:
被询问人意见及签名: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调查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 职务: 联系电话:
以上是我们的谈话记录,请您过目有无错误或遗漏;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签字): 调查询问人(签字):
共 页 第 页
注:被询问人认为自己的陈述与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应当场予以修正,并在补正处签字或盖章。
附表5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
潭房公积金限缴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为(原)职工 缴存年月至年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你单位(原)职工 补缴年月至年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 元。补缴手续请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科室/管理部)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本决定一式三份:中心两份、单位一份
附表6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建调查终结报告
被调查单位: 案件编号: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 □ 职工投诉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调查人员: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从立案开始)
违法事实:□ 于 年 月成立。现有职工 人。从成立至今一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于 年 月成立,于 年 月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一直不为本单位职工 等 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证据材料: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证明,劳动合同,职工工资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统一质证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表(从系统打印)》,送达回证。
催建催缴情况: 年 月 日上门调查取证, 年 月 日已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潭房公积金登记字[ ]第( )号、《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潭房公积金设立字 [ ]第( )号。
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依据: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案件承办科室(管理部)提出处理建议:案件调查终结。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建议向被调查单位送达□《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逾期仍不办理的,给予 元的行政处罚。
承办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缴调查终结报告
被调查单位: 案件编号: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 □ 职工投诉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调查人员: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从立案开始)
违法事实: 于 年 月成立。自 年 月至
年 月欠缴住房公积金 元。
证据材料: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劳动合同,欠缴年度职工工资明细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表(从系统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表(从系统打印),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统一质证表,《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
催建催缴情况: 年 月 日上门调查取证, 年 月 日已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潭房公积金催缴字 [ ]第( )号。
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依据: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案件承办科室(管理部)提出处理建议:案件调查终结。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向被调查单位送达《责令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7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建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编号:
|
违法当事人(或单位) |
|
|||
|
案由 |
|
立案日期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于 年 月成立,在职员工 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一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于 年 月成立,于 年 月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一直不为本单位职工 等 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
||||
|
承办人意见及法律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 元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
承办科室(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政策法规科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
中心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附该案全部案卷及调查终结报告。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缴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编号:
|
违法当事人(或单位) |
|
|||
|
案由 |
|
立案日期 |
|
|
|
主要违法事实: 于 年 月成立。自 年 月至 年 月欠缴住房公积金 元。 |
||||
|
承办人意见及法律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向被调查单位送达《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
承办科室(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政策法规科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
中心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附该案全部案卷及调查终结报告
附表8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
潭房公积金限登记字[ ]第( )号
:
你单位自 年 月 日成立至今,一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中心限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科室/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对你单位予以处罚。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中心两份、单位一份
附表9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 潭房公积金限设立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一直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中心限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科室/管理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对你单位予以处罚。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中心两份、单位一份
附表10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潭房公积金限补缴字[ ]第( )号
:
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欠缴公积金 元,其中单位欠缴 元,单位应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中心限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来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科(管理部)(指定的受委托银行 开户名: 账号: ) 补缴公积金 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限期补缴通知,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通知的,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中心两份、单位一份
附表11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告知书
潭房公积金罚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的行为,违反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中心拟对你单位给予 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可以于 年 月 日之前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中心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中心两份、单位一份
附表12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听证告知书
潭房公积金听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本中心依法拟对你单位给予 元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回执中签署意见,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中心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中心两份、单位一份
附表13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听证通知书
潭房公积金听通字[ ]第( )号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听证地点)对 一案进行听证。经中心指定,本次听证由 (姓名) (职务)担任听证主持人,由 (姓名) (职务)担任书记员。
请你(单位)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在前来参加听证之前,请你(单位)作好以下准备:
1. 向中心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1至2名)出席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 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如你(单位)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中心一份,单位一份
附表14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房公积金罚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址:
经查:你单位
以上事实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罚款票据,向专户缴纳罚款(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中心两份、单位一份
附表15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建结案报告(未缴)
案件编号:
案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立案时间: 结案日期:
主要案情:经□依法检查□受理投诉发现并核实,□ 于
年 月成立,但一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于
年 月成立,于 年 月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一直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催建和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履行缴存义务,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心已对其作出 元的行政处罚,已于 年 月 日缴款完毕,现申请结案。
处理决定书字号及处理内容:
执行情况 :
承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建结案报告(已缴)
案件编号:
案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立案时间: 结案日期:
主要案情:经□依法检查□受理投诉发现并核实,□ 于
年 月成立,但一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于
年 月成立,于 年 月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一直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催建和责令限期办理后已履行缴存义务,现申请结案。
处理决定书字号及处理内容:
执行情况 :
承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缴结案报告
案件编号:
案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立案时间: 结案日期:
主要案情:□依法检查□受理投诉发现并核实,自 年 月至
年 月, 共欠缴住房公积金 元。经催缴和责令限期补缴后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已于 年 月 日执行完毕,现申请结案。
处理决定书字号及处理内容:
执行情况 :
承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履行补缴结案报告
案件编号:
案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立案时间: 结案日期:
主要案情:经调查发现并核实,自 年 月至 年 月,
共欠缴住房公积金 元。经催缴后,已履行缴存义务,现申请结案。
处理决定书字号及处理内容:
执行情况 :
承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6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缴通知书
潭房金催字()第 号
|
: 经查你单位截止 年 月 日,已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月,欠缴总额 元,已违反了国务院所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足额补缴到位。逾期仍未足额补缴到位的,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特此通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
附表17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
|
送达文书名称 及 件 数 |
共 件 |
|
受送达人 姓名或名称 |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
|
送达地点 |
|
|
送达时间 |
年 月 日 |
|
送达的执法人员 姓名 |
|
|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
代收人签名或 盖章及代收理由 |
年 月 日 |
|
受送达人拒收 事由和日期 |
年 月 日 |
|
见证人签名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1、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由法人代表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应由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在备注中注明与收件人关系。
3、拒收的,注明情况,两名执法人签字,并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地址,视为送达。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