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调整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5-02-11 18:00:00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潭人社发【2015】6号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月。2013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延迟至2014年12月31日。我市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1日

     Wed Feb 11 08:40:04 CST 2015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