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人社函字〔201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扩权强县改革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安排,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195号)、《关于加强市县级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291号)文件,我市承接市(州)级大学生创业园审批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二、标准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具有相对独立的创业园空间。
3.具有专门的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
4.园区内创业人员(或受训人员)主体为高校毕业生。
5.能同时吸纳10个以上创业实体和20人以上创业者。
6.具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7.具有提供创业融资、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企业登记、政策咨询、财务管理、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等单项或多项服务的服务体系。
8.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功能。
三、申报程序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认定;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的市(州)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市人社局授牌。
四、扶持政策
1.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当年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及以上达到15%)以上的创业园企业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具体申请程序手续、资金来源、贴息等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2.被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可按《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1〕346号)申请创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相关要求
1.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工作在市人社局领导下,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鼓励和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兴建各种模式的大学生创业园。
3.被认定的市(州)级大学生创业园要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要求,不断完善园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争取进入省级大学生创业园行列。
附件:市(州)级大学生创业园申请书( 点击下载)
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