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数字税,我们应思考实体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税制公平的问题

前言:互联网平台企业野蛮生长,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税务征收、市场竞争秩序和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现实挑战。


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增强,给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活力,但也伴随着诸多挑战。特别是在国家税收方面,数字经济对税收来源、税收概念及税收治理均产生了较大程度的冲击。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征税纳税的过程其实是一种资源再分配过程,用于调节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数字税针对的是提供以数字服务为主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实际上涉及的是实体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税制公平的问题。




在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是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重要根据。它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与车间等,对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规范国际税收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对传统实体经济活动来说,尤其是对跨国企业来说,开设厂房、租用办公室等实质存在的固定场所是开展跨国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数字经济活动则突破了传统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在数字经济交易模式下,常设机构和营业地的概念被边缘化。虚拟服务器的存在,使得经济活动能跨越距离限制,开设具有实体性的固定营业场所不再是经营的必要条件。跨境或跨地区企业在进行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和管理活动时,将网络作为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平台,从而能够有效避免了固定场所常设机构的存在。




例如,注册于上海的某互联网公司在全国各大城市均设有分支机构,配备一定的人员、租用办公场地,根据现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有关规定,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款依据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要素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在传统的实体经济模式下,该分摊规则具有合理性与普遍适用性,但在数字经济模式下,企业通过远程技术控制便可深入某地区的市场,吸引用户群,并相应赚取广告费等收入,对人员、资产的倚重度下降。


实际上形成了对数字经济的隐性税收优惠,企业在低税率的地区或国家就可以避免了巨额的税收,有损税收的中性原则。


另外,与实体经济不同,数字经济的核心是用户流量、生态与数据,网络平台用户越多,价值越高,价值在用户所在地生成。在马太效应之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向互联网头部企业集中。国际上有谷歌、脸书、亚马逊。微信拥有超过10亿的活跃用户,阿里巴巴拥有近六成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份额,微信与支付宝合起来几乎还占领了国内90%的移动支付市场。




这些平台企业一边运用数据、用户流量和算法等杠杆撬动各个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导致其商业平台无限拓展和扩张;另一边通过收购、战略投资与商业合作,扩展进入互补或关联领域,从上游到下游,从线上到线下,从C端到B端,从科技到金融,广泛布局,扩大其市场力量。


而传统的税收征管框架未能关注到数据和用户参与这一新的重要价值创造来源,进而引致跨国数字企业价值产生地与其利润征税地之间的不匹配。这种不匹配损害了税制的公平性、可持续性。


这些利用用户数据创造价值,突破地域限制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野蛮生长,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税务征收、市场竞争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现实挑战。


与互联网数字经济相比,面对近几年工业土地、资源价格、人工等成本上涨的问题,实体经济逐渐丧失了以往的竞争优势,就连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也曾在公开场合“抱怨”:实体经济税费比较高,利润率很低也很辛苦,导致生存不下去,很多人不愿意干实体经济。


而面临着同样问题的美国,为了进一步避免科技企业的税收流失,鼓励制造业回流,拜登提出通过将美国企业税的税率由目前的21%上调至28%的税改方案。对此,日前美国财长耶伦还呼吁各国设定统一的全球最低企业税为21%。


技术进步催生新经济,不同税制促平等的作用不同。传统税制的实施难度越来越大,加上现在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税收收入筹集遇到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必须要有相应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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